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554號
PTDV,105,補,554,2016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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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
原  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茂榮徐玉蘭李昭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
  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
  訟,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
  額時,以該物之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
  。查本件擔保之債權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50 萬元、72
  0 萬元,而供擔保之物價額為330,455 元【計算式:(土地
  895823+ 建物95541 )×1/3 =330454.6,元以下四捨五入
  】,是本件第1 、2 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6萬910 元(即
  330455×2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 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
 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到院:
(一)被告徐茂榮徐玉蘭李昭璉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(二)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○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
   謄本(地號全部)暨同段58建號建物(建號全部,以上姓
   名欄均勿遮隱)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進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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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