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3號
原 告 李秀治
被 告 有限責任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簡子棋
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
告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其給付新台幣(下同)866,988 元本息,
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6,988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
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),應徵裁判費
9,470 元,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
繳8,9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