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
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
相 對 人 張朝霖
張譹薺即張朝主
張陳鈴媚
翁春億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繳納費用,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周宗彥、張譹薺(即張朝主) 、張陳鈴媚及翁春億破產,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載明構成 相對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及提出相關證明,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0月4 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,該裁定業於105 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,有本院送達 證書(見本院卷第28頁)在卷可稽,但聲請人迄未補正,有 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答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 詢結果(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)等在卷可憑,其聲請於法自 有未合,不應准許,爰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、第21條,破產法第5 條,民事 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侑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戴仲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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