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65號
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王中志
上列聲請人與林○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。
二、請提出屏東市○○段000 地號及同段4187建號之第一類謄本
(含他項權利部)。
三、請提出土地及建物謄本上之所有權人及債務人黃琇蘭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
四、請具狀更改相對人之正確姓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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