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更(一)字,105年度,2號
PTDV,105,司促更(一),2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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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105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2號
債 權 人 李永新
債 務 人 林吉宏即椰鄉椰殼再生企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
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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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