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禾安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錢士元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吳鳳櫻即曾坤榮之繼承人等間請
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吳鳳櫻即曾坤榮之繼承 人等間發支付命令事件,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 附債權釋明文件,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被繼承人曾坤榮所欠 之借款新臺幣720 萬元。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被繼承人曾坤 榮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 及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曾坤榮之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 承之回覆函,亦未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,並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。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裁定 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,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4日收受 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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