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709號
PTDV,105,司促,11709,20161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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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紀景揚
債 務 人 陳元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零壹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
 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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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