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9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紀景揚
債 務 人 陳元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零壹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
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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