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間請求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、
組織報備證明文件,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及其法定
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二、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,即收款
對帳單明細表及收款對帳單總未清金額表,就其中請求金額
新臺幣546,320 元部分,尚無從確認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
。故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,或有債務人簽章之貨運
簽單、訂貨簽單、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。(
足以確認各筆款項與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相符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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