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盧若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陸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盧若涵於民國92年8 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95年5 月起
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10月4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(
下同)5,30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,944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
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
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
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
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金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
金額之3.5%加上100 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
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1694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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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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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盧若涵 │自民國95年10│至民國104 年│年息百分之20 │
│ │72,406元│ │月5 日起 │8 月31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 │ │9 月1 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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