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曾敏正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氏兒即白源濱之繼承人、白珮妤
即白源濱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部
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二、按民法第1153條第1 項規定,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
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。故請於請求標的補正
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...」。
三、經核,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,即2.667%+0.2677
% =2.9447% 。請更正按年息百分之2.945 為「按年息百分
之2.9447」計算之利息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