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643號
PTDV,105,司促,11643,2016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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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4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曾敏正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氏兒白源濱之繼承人、白珮妤
白源濱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部
 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二、按民法第1153條第1 項規定,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
 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。故請於請求標的補正
  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白源濱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
  連帶給付...」。
三、經核,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,即2.667%+0.2677
  % =2.9447% 。請更正按年息百分之2.945 為「按年息百分
  之2.9447」計算之利息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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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