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601號
PTDV,105,司促,11601,20161128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龔美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龔美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  。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1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(下同)165,
  376 元未給付,其中163,295 元為消費款;2,081 元為循環
  利息;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
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
  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160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龔美麗  │自民國105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163,295元 │     │11月11日起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