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2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代 理 人 連恭賢
債 務 人 張智傑即張輝正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張智閔即張輝正之繼承人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妙玲即張輝正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輝正之所得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
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
幣伍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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