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蔣曜任即蔣曜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蔣曜任即蔣曜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
00000000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5 年11月7 日止累計新臺幣(下
同)22,811元正未給付,其中21,683元為消費款;1,128 元
為循環利息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1452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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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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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 │蔣曜任即蔣│自民國105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4.54 │
│ │18,506元│曜州 │11月8 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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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 3,177元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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