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411號
PTDV,105,司促,11411,2016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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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藍光毅
      藍明毅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藍忠和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號、558 號地號土地第一類
  登記謄本(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異動索引)。
二、請提出租賃契約,並確認是否將「陳樹木」列為本件債務人
  ?若欲將其列為債務人,則應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  欄不可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藍忠和、陳文貴、楊英粉陳進萬、莊翠絹、
  莊翠珍莊翠花莊翠秀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
  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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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