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藍光毅
藍明毅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藍忠和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 號、558 號地號土地第一類
登記謄本(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異動索引)。
二、請提出租賃契約,並確認是否將「陳樹木」列為本件債務人
?若欲將其列為債務人,則應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
欄不可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藍忠和、陳文貴、楊英粉、陳進萬、莊翠絹、
莊翠珍、莊翠花、莊翠秀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
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