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0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黃陳春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零捌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8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,約
定於民國93年8 月1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,
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,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
息20% 計收,並立有約定書可稽。
㈡本行於95年9 月1 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,本行於終止日依契
約條款停止使用。如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,屆期將自動適
用本行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」。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」主動
將貸款年限轉換為84期。
㈢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8 月31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
討仍未清償。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
,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本件係請求一
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