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405號
PTDV,105,司促,11405,20161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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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40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黃陳春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零捌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8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,約
  定於民國93年8 月1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計付,
  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,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
  息20% 計收,並立有約定書可稽。
 ㈡本行於95年9 月1 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,本行於終止日依契
  約條款停止使用。如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,屆期將自動適
  用本行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」。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」主動
  將貸款年限轉換為84期。
 ㈢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8 月31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
  討仍未清償。依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  利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
  ,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本件係請求一
 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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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