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341號
PTDV,105,司促,11341,20161122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4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吳國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玖元部分,自民國一零一年一月四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‧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新臺幣
  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吳國振於民國93年7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
  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
  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
  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債務人迄100 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22,678
  元未為清償(含消費款19,099元及已到期之利息3,579 元)
  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
 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
 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,計新臺幣19,099元自101 年1 月
  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,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,
 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
  息,暨以每月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  量之金錢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