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317號
PTDV,105,司促,11317,2016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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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周世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志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許志豪請求借款或票款?
二、若係請求借款,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,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
  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定返還期
  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
  期限,催告返還。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,並
 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(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、催告還
  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許志豪
  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。)
三、若係請求票款,請釋明本票之「提示日」。(按本票未載到
  期日者,雖視為見票即付,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
  66條之規定,見票即付之本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,故未載
  到期日者,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。)
四、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若欲請求利息,請釋明利息起算
  日(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、催告還款期限或本票之提示日
  )及利率(若係請求借款,如未特別約定,不得超過法定利
  率年息百分之五;若係請求票款,如未特別約定,不得超過
  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。)。
五、請提出債務人許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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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