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281號
PTDV,105,司促,11281,20161122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謝佑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
 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
  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
  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上
  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
  月以上情形時,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謝佑忠於民國104 年8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 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 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  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㈡債務人迄105 年9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59,466
  元未為清償(含手續費2,867 元、消費款31,167元、尚欠之
  分期付款總餘23,100元、已到期之利息1,632 元及違約金70
  0 元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 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
  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,計新臺幣54,267元自105
 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
  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
  取300 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
  取500 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
  ,以三期為限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