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8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謝佑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
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
利息,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
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上
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
月以上情形時,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謝佑忠於民國104 年8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迄105 年9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59,466
元未為清償(含手續費2,867 元、消費款31,167元、尚欠之
分期付款總餘23,100元、已到期之利息1,632 元及違約金70
0 元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
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
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,計新臺幣54,267元自105
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,另以
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
取300 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
取500 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
,以三期為限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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