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179號
PTDV,105,司促,11179,2016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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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債 務 人 曹程皓
      詹宥芯即詹碧玉
      曹基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零捌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曹程皓於民國101 年12月至103 年11月間邀同債務
  人詹宥芯即詹碧玉曹基隆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
 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2 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5,908元,另
 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 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  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  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曹程皓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
  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詹宥芯即詹碧玉曹基隆既為
  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117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曹基隆、曹│自民國105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55,908元│程皓、詹宥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芯即詹碧玉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曹基隆、曹│自民國105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55,908元│程皓、詹宥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│芯即詹碧玉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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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