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127號
PTDV,105,司促,11127,2016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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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黃秋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黃秋純於民國95年8 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  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
  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
  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⒈新臺幣46,001元及自民國
  105 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 計算之
  遲延利息。及於⒉民國103 年7 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
  臺幣490,000 元,欠款本金為新臺幣361,099 元,自民國10
  5 年8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58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105 年9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(期)加計
  新臺幣1,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 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。
  〔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,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
  者,均以年息百分之15(日息萬分之4.1 )計收至清償日止
  。〕
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07,100 元,其餘部分詳如附
 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,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
  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
  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
  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 46,001元 │     │8 月9 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4.58│
│  │361,099元 │     │8 月23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以新臺幣1,│
│  │361,099元 │     │9 月23日起 │      │000 元計算之違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約金,違約金最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高連續收取為三│
│  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個月。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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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