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1049號
PTDV,105,司促,11049,201611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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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4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郭延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玖拾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柒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
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延滯
  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違約
  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
 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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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