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952號
PTDV,105,司促,10952,2016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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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
債 權 人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
債 務 人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
債 務 人 張明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壹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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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