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2號
債 權 人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
債 務 人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
債 務 人 張明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