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
代 理 人 章百里
債 務 人 顧屏梅即顧宗輝之繼承人
顧屏珍即顧宗輝之繼承人
顧雅惠即顧宗輝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顧宗輝之所得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
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‧八八五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