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924號
PTDV,105,司促,10924,201611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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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連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;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,民法第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王連勝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0日死亡,而無當 事人能力,有除戶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債務 人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,故債權人本件支 付命令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,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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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