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22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侯文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,
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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