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吳志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零壹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玖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四
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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