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0765號
PTDV,105,司促,10765,20161114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古豐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貳佰捌拾壹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古豐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  00000 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  國105 年10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(下同)220,281 元未給付
  ,其中212,445 元為消費款;7,836 元為利息;0 元為依約
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本件係請求給付
 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 │古豐誠  │自民國105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212,445元 │     │10月26日起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