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764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何書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何書妤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
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
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
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。欠款本金為新臺幣(下同)60,609元
整及自105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
之遲延利息。
㈡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60,609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
付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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