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郁勳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
8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郁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。 理 由
一、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,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郁勳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,不服本 院民國105 年8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於同年9 月13日 提起上訴,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,迄至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,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,爰依首揭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書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
法 官 林鈴淑
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蔡語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