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4號
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
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
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
被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27萬8244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7萬28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劉慈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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