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4714號
ILDV,105,司促,4714,20161122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債 務 人 沈建中(原名沈敬忠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
  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
   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
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
   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沈建中(原名沈敬忠)於民國105年08月間與債權
   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
  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
   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
   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
   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
   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
   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
   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
   新臺幣75,532元(含本金新臺幣70,615元、利息新臺幣4,
   917元)及其中新臺幣70,615元自民國105年10月19日起至
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等
   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淑玲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沈建中(原│民國105年10 │清償日止 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70615 │名沈敬忠)│月19日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