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
債 權 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佘陳金蓮
代 理 人 謝佳純
債 務 人 李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元,及自民國八
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葉淑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