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4527號
ILDV,105,司促,4527,2016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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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7號
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債 務 人 游國龍
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、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,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、第2項有明文規定。再按,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游國龍計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元 迄今未清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,依 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,欠缺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分 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之債權存在釋明資料,經本院定期間 命債權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故債權人 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詹玉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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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