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4524號
ILDV,105,司促,4524,2016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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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
債 務 人 林秀蘭(原名張林秀蘭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元,及其中新臺
  幣貳萬伍仟玖佰零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淑玲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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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