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八八號
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
法定代理人 黃永桀
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
被 上訴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 設台北市○○街二二一巷二四八號
法定代理人 蔡輝陽 住台北縣汐止鎮○○○路二八一巷三
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
十七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
重訴字第九七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
終結。
茲以尚有調查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
分,為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
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
法 官 吳 謀 焰
法 官 許 文 章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
書記官 陳 明 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