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重上字,88年度,88號
TPHV,88,重上,88,200010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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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八八號
  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
   法定代理人 黃永桀
  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
   被 上訴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     設台北市○○街二二一巷二四八號
   法定代理人 蔡輝陽         住台北縣汐止鎮○○○路二八一巷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
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七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
                     重訴字第九七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訴,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
                     終結。
茲以尚有調查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
分,為行準備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 十七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 謀 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 文 章
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十   月   二十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明 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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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