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4號
聲 請 人 林景裕
代 理 人 王洪月華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勝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已更名為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)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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