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470號
SLDV,105,除,470,2016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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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470號
聲 請 人 阮蓮香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震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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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 年度除字第470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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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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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瑞蘭國際有限公司│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│阮蓮香 │19,667元 │AB7530451 │105年5月31日 │
│ │張暖彗 │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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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蘭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