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468號
SLDV,105,除,468,20161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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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468號
聲 請 人 陳敬福 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郭如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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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