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467號
SLDV,105,除,467,2016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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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467號
聲 請 人 陳心閔 
代 理 人 陳敬福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益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9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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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益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