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號
原 告 觀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𡍼俊綸
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
複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
被 告 沛羽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暐晴
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
複代理人 黃奕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「塗俊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𡍼俊綸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,關於原告法定代 理人「塗俊綸」之記載,顯係「𡍼俊綸」之誤寫,此觀原告 起訴狀、委任狀及所提證物INVOICE 上之原告統一發票專用 章、公司大小章等即明,是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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