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302號
SLDV,105,補,1302,20161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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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302號
原  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梁峻彬即梁廖雪卿
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梁峻彬即梁廖雪卿之繼承人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2,742 元,應繳裁
判費7,3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
8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11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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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