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2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梁峻彬即梁廖雪卿
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梁峻彬即梁廖雪卿之繼承人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2,742 元,應繳裁
判費7,3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
88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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