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254號
SLDV,105,補,1254,2016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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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
原  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賀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
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
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文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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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勁賀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暐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