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4號
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勁賀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壹
萬柒仟叁佰叁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
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胡文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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