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復原狀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229號
SLDV,105,補,1229,2016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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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            
原   告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
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
      邱冠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596 萬3,11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03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震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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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彩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藝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