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11號
原 告 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何明昌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娟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係以訴之聲明第1
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龍衛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佰
零叁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、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
博矩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伍仟柒佰捌
拾玖元、以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返回原告何明昌新臺幣肆拾
萬元,揆諸上揭規定,上開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。是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柒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羿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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