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201號
SLDV,105,補,1201,2016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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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201號
原   告 林寶猜 
法定代理人 林宗信 
原   告 林宏德 
訴訟代理人 李淑賢 
原   告 林凰美 
被   告 林玉秀 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等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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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