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1號
原 告 林寶猜
法定代理人 林宗信
原 告 林宏德
訴訟代理人 李淑賢
原 告 林凰美
被 告 林玉秀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等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