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6號
原 告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傅錦山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傅錦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
壹萬捌仟叁佰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貳
拾貳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羿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