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1183號
SLDV,105,補,1183,20161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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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183號
原   告 台灣航太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維娟 
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浦鍋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捌萬
零貳佰肆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 李可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蔡秉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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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航太化工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三浦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