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5年度,215號
SLDV,105,消債更,215,2016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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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5號
債 務 人 余葦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 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四、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,應駁回之 ,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。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洪佾旻
附表:
⒈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,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5 年度 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5,162元(包含食衣住行育樂 醫療雜支,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)。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 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,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1萬7 ,045元(已扣除健保費及扶養費),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 甚多。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,是否同意撙節支出 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,若不同意,應詳為說明須合理 增加之費用明細、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。
⒉自103 年11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、郵局存摺、證券 存摺(集保存摺)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、封面及 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。
⒊自103 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(二 者皆須提出),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,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、津貼、補助及金額。




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﹙例如:老人年金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房租津貼等﹚ 及金額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
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(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),說明投保內容,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。
⒍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、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。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,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,所有 居住成員,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,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,及103、104年度全年水、電、瓦斯、市內電話費繳費明 細(向繳費單位申請)。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,不得以 總筆費用方式陳報。
⒏對子女於成年後原則上即已無扶養義務,請釋明對已成年子女 吳宜霖有何扶養必要?是否剔除對已成年子女吳宜霖之扶養費 用?
⒐請提出長女吳昱縈之103、104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長女吳昱縈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﹙例如:兒少補助、育兒津貼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 房租津貼﹚及金額若干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應 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
⒑提出經銷商借經營公益彩券牌照之相關契約書或相關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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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