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5年度,125號
SLDV,105,消債更,125,20161116,4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
債 務 人 劉素宏
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項
及第3 項規定,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
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。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
,以每人15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4元估算,並扣
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 元,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5,120 元( 計算式:[ ( 11+1 )×34×15 ] - 1,000=5,
120 )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  官 辜漢忠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洪佾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