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05號
聲 請 人 高睿堯
兼法定代理人 古佩玉
代 理 人 呂紹聖律師
相 對 人 高敏成
代 理 人 蘇家宏律師
周依潔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 及第74條規定,為家事非訟事件。又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。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 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 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聲請給 付扶養費事件,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而此裁判費如 聲請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 應駁回其聲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 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 11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2,000 元,該裁 定已於105 年10月18日分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及代理 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、第21條第 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雅惠